王宠惠

民国时期法学家
王宠惠(1881年10月10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祖籍广东省东莞市,出生于香港的传教士家庭,是民国时期的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4][5][3]
清光绪七年(1881年)10月10日,王宠惠出生于香港。[5]光绪二十年(1894年),王宠惠考入天津北洋大学法律系(今天津大学),[6][7]七年后,他前往日本[8][9]美国留学,并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8][7][10]宣统三年(1911年)王宠惠回国参与了辛亥革命[11][12]次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长,[13]解决了泗水事件[a][14]袁世凯上台后,王宠惠成为北洋政府的首位司法总长兼外交顾问,不久后,受聘为复旦公学[b]教授、副校长。[15][9][16]随后在护国运动中,他又被任命为军务院外交副使。[17][18]1919年,王宠惠不仅参与组织国民外交协会,还积极营救五四运动中被捕的学生。[16]1920年,王宠惠参与了华盛顿会议,和美方确立了“罗脱四原则”。[19]1922年,华盛顿会议结束后,王宠惠组成了“好人政府”,后因“罗案”发生,并面对实力派军阀和国会的联合打压,该政府存在72天便垮台。[20]不久后,王宠惠便远赴荷兰海牙担任国际常设法院法官。[11][21]1925年,王宠惠被任命为法权会议的中国委员,并于次年参加法权会议,希望各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11][22]两年后,王宠惠被任命为国民政府司法部长。[23][24]随后,参与了《中华民国刑法》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起草制定工作。[23][11]抗日战争时期,王宠惠于1937年被蒋介石委任为外交部长。[25]1941年,王宠惠改任战时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随后跟随蒋介石访问印度,参加开罗会议[26][11]四年后,王宠惠参加旧金山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27][11]抗战结束后,王宠惠整理修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最终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11]王宠惠晚年多病,曾于1949年前往香港养病,次年避居台湾[11][28]1952年东吴大学在台湾复校,王宠惠被推举为私立东吴大学董事长。[29]1957年,王宠惠多次住院治疗,后于1958年3月15日逝于台湾大学附属医院,享年77岁。[30][29]
王宠惠著有《宪法[chú]议》《中华民国刑法》等书,是第一个将《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的人,其译本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都被公认为最好的英译本,在很多美国大学被当作教科书[11][10]1949年之前在中国政坛上,无论谁主政,他一直官居高位,是国民政府学者型官僚的代表,曾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代总理、国务总理等职。作为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又是联合国宪章的创立者之一。[11]现代法学家何勤华评价王宠惠对中国近代法和法学做出的贡献:“第一,参与了中国近代的立法与司法改革。第二,发表了众多法学研究成果。第三,出任国际法庭大法官,为国际纠纷的解决和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努力。”[31]

人生经历

早年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