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是在中华民国时期施行的刑法,又称普通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该法为实体法,规定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实体要件。该法为普通法,针对同一事项若他法有特别规定则优先适用他法之规定。总则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华民国法律的刑事规定,在分则的部分则列举了基本的刑事处罚规定。

简介

中华民国刑法是在中华民国施行的刑法,又称普通刑法,分为总则(§1~99)与分则(§100~363)两编。

刑法总则编

学说上一般又分为犯罪论刑罚论,前者规定了关於犯罪检验认定的实体要件;後者则规定了刑罚的范围与内容。犯罪论的内容主要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观构成要件、阻却违法事由、阻却罪责事由、未遂犯、共犯竞合;刑罚论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