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1]

概念

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何勤华李秀清主编)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