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法律名词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3]国际法国内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不是绝对对立,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制定国际法的参加者。国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确定的主权平等、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得到普遍接受,1947年成立了国际法委员,旨在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编[zuǎn]国际法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1][5]国际法院负责解决争端,国际刑事法院负责起诉犯下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个人。[1]
随着世界大变局深入发展和国际秩序转型过渡,国际法领域的变革、调整、重塑已经开始并将经历一个长期过程,国际法急需统一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遭遇单边主义和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进程正在加速推进等特点。[5]

定义

国际法是指伴随着近现代主权国家的形成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产物,也是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综合力量对比的反映,是世界各国在国际合作与冲突中折冲妥协的结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