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法庭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海牙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 ICJ),即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和平宫内。1945年6月26日,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设立,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1][2][4][5]
海牙国际法庭是负责依据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和向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民事法院。海牙国际法庭,没有附属机构,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权审判个人(例如战犯),不受理个人法律纠纷,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一个国家若不愿意,可以不参加诉讼,但特别的条约规定要求它参加的例外。若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管辖权,就必须服从其裁判。[1][2][4][5]

法院历史

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920年,国际联盟主持设立了常设国际法庭(海牙国际法庭的前身)。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作出了29个关于国家间的案件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近乎全部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活动,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中止。1945年6月26日,为了实现《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的宗旨,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设立了海牙国际法庭。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庭正式解散。海牙国际法庭取代了常设国际法庭,并继承了该法院的财产和档案,办公地也同样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海牙国际法庭,负责依据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向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是联合国六大机关之一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分别选举的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设院长、副院长、专案法官和书记官长。海牙国际法庭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常设国际法庭最后一任院长萨尔瓦多担任海牙国际法庭第一任院长。海牙国际法庭系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有权依国际法选择通过该院诉讼解决国际争端,除此之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和已预先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一项符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声明,并承认法院管辖权,保证认真遵行法院判决的国家,也有权选择通过该法院解决国际争端。[2][1][6]
海牙国际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