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的基本大法
《 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1]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2]
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之久。[3]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4]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5]
《联合国宪章》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权利、义务及主要机构职权范围等。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它还规定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联合国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6]
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6]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国际社会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确立了以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形成了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确认了现代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联合国会员国也从创建时的51个增加到如今的193个,成为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7]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