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

对人性尊严极严重的侵犯的行为构成的事实
危害人类罪(外文名: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指侵犯人权或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战争期间发生的解剖谋杀、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以及基于利益、政治阶层、宗族、民族等原因进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1][2][3]
2018年11月21日,危地马拉法院判以谋杀和反人类罪处前政府军士兵桑托斯·洛佩斯·阿隆索5160年监禁。

范围

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的法律则在所不问。
是一种能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