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会议

在美国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议
旧金山会议,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雅尔塔会议决定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会议,以便按照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联合国宪章》。[1]

发展

1945年3月5日,美国英国苏联、中国四国向有关国家发出《召开联合国家组织会议邀请书》。1945年2月21日~3月8日,20个美洲国家代表在墨西哥城举行美洲国家战争与和平会议,讨论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建议案,并一致同意以此建议案作为未来讨论的基础。4月4~13日,英联邦国家在伦敦举行会议,认为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为宪章提供了基础,但需澄清、改进与扩展。4月9~12日,在华盛顿举行了有44国法学家参加的联合国法学家委员会会议,准备有关国际法院的建议。据统计,自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公布至1945年5月5日,先后有36个国家提出了1200件修正案。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家组织会议在旧金山开幕。出席会议的有50个国家的282名代表及1726名顾问、专家、秘书。美国代表团首席代表是国务卿A.L.斯退丁纽斯,英国代表团首席代表是外交大臣R.A.艾登,苏联代表团首席代表是外交部长V.M.莫洛托夫。中国政府派出以外交部长宋子文为首席代表的10人代表团,其中有解放区代表董必武。旧金山会议议事日程规定,一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通过;一切程序事项的决议应过半数票通过;遇有对某一问题发生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争论时,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会议决定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作为会议正式语言,以英、法两种文字为工作语文。会议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25日~5月2日为大会一般性辩论阶段。四大国和各代表团首席代表均在全体会议上作了发言。第一阶段同时研究和讨论了有关部门会议组织工作。成立起草宪章各部分的四个委员会,设立由各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和由14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确定大会主席由中、美、苏、英四国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在4月27日的会议上,苏联曾提出邀请波兰临时政府参加会议,但遭到美国的反对。在美国操纵下,会议通过了邀请亲法西斯阿根廷政府参加会议。5月3日~6月20日为“委员会阶段”,专门讨论和制定宪章。会议将四国建议案以及未包括在建议案中的补充问题交四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审查和修订。由于各国利益不同,在许多问题上,与会国代表之间发生了许多分歧和争论。各国代表基本同意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拟定的“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但在安理会表决程序、国际托管、大会职权等问题上争论激烈。许多中小国家的代表建议取消或减少大国特权,限制安理会的权力而扩大大会权力,均遭否决。为使中小国家解除顾虑,主持会议的大国发表声明,详细说明了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并表示大国不会滥用否决权。最后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原封不动地将“雅尔塔公式”(即“安理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写了进去,大国拥有的特权仍无实质性改变。6月21~26日为制宪会议最后阶段。指导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对宪章条文进行文字修改和审查,但不能更改内容。协调委员会经过艰苦而有成效的工作,改善了各章在宪章的排列顺序和各条措辞。6月25日,50个国家的代表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26日举行签字仪式。波兰代表于同年10月15日补签,从而使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增至51个。1945年10月24日,苏联、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交存了批准书后,批准书总数已达到29个。《联合国宪章》在这一天正式生效。后来,联合国大会将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以纪念联合国的成立。①在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26国为:美国英国、苏联、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波兰、南非和南斯拉夫。②1942年1月1日后陆续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和向轴心国家宣战的21国(按时间顺序)为:墨西哥菲律宾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西、玻利维亚伊朗哥伦比亚利比里亚法国厄瓜多尔秘鲁、智利、巴拉圭委内瑞拉乌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叙利亚黎巴嫩。③旧金山会议期间被接纳的4国为:乌克兰白俄罗斯阿根廷丹麦。①总部。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1945年12月10日,美国国会通过决议,邀请联合国在美国设立永久总部。②徽记。1946年12月7日,联大正式确定徽记为极地等距方位投影的世界地图,四周有两条橄榄枝围绕。③旗帜。1947年10月20日,联大正式确定旗帜为浅蓝色旗,正中为联合国徽记。④语文。1945年制宪会议规定中、英、法、俄、西班牙为正式语文。英文和法文为工作语文。1948年和1968年联大先后通过决议,将西班牙文和俄文也列为大会和安理会的工作语文。1973年10月18日,大会和安理会通过决议,将中文列为大会和安理会的工作语文,将阿拉伯文作为大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组织的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联合国的经常经费有两项:正常预算,用以支付主要机构和辅助机构的行政开支和活动费用等;维持和平行动经费(仅有少数几项维和行动例外)。截至2012年12月,联合国会员国已增至193个,正常预算大幅度增加。1973年大会通过决议,自1974年开始实行编制两年期预算方案的办法。正常预算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会员国的会费。各国应缴纳的会费数额由大会根据会费委员会建议批准的比额表确定,主要按其国民收入总额与其他国家相比计算。此外,还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摊款限额,从1974年开始,最高摊款限额不能超过整个预算的25%,最低摊款限额不能低于0.01%。这一分摊比额表通常每3年修订一次。2007年,中、法、俄、英、美应缴纳的会费占会员国应缴纳会费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为:2.667、6.301、1.200、6.642、22。该会议的成果是同盟国家集体智慧的产物,体现了世界各国人民对和平和安全的追求与向往,顺应了历史潮流,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构筑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定义

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和中国(国民党政府)等五十个国家参加,中国代表团中包括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会议的任务是以1944年8月~10月召开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建议案作为基础制定联合国宪章,会议上展开了两条路线的斗争。美英两国企图把联合国作为他们争霸世界的工具;苏联代表努力争取制定一个包括国际法上一些民主原则的宪章,使联合国能够成为捍卫世界和平事业的国际组织。会上在联合国五大国一致原则、区域性组织、联合国托管制度等问题上都展开了激烈点辩论,会议最后终于维护了联合国五大国一致原则,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