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权)。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1]

概念简介

治外法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治外法权可以与领事裁判权划等号,或者分为和平的治外法权和强加的治外法权两种。另一种说法则认为,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有本质的不同:领事裁判权是一国侨民在外国脱离该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而治外法权是一种国际法承认的、根据各国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确定的针对外交人员的权利,某国在一国的外交人员代表了自己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国家豁免的规定,外交人员不受该国司法管辖的豁免权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我国《刑法》第11条也肯定了这一点。
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治外法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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