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勋章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中华民国,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中华民国光辉四耀之功勋。[6][3]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15日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发此勋章,1935年6月15日,以《陆海卒军勋赏条例》替代《勋章条例》,原有基本内容及青天白日勋章地位不变,只是增加云麾勋章、勋刀、荣誉旗等,使勋赏范同扩大。1937年11月8日颁布的《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增设国光勋章,位列青天白日勋章之前,为中华民国最高军职勋章。[1] 青天白日勋章在最高军职勋章的颁授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于战时抵御外侮,保卫国家著有特殊战功者,颁给之”。而青天白日勋章的获勋对象具有多元性,较为公正。无论中央军还是地方军,嫡系还是杂牌,将军还是士兵,均有可能获勋。在整个对日作战中,有25名中下级军官士兵获勋。虽然仅占15%,但对于在战争中牺牲占绝大多数的普通官兵来说,第一次拥有了可以直接荣膺[yīng]最高荣誉的机会。[7] 勋章内涵
勋章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中华民国,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中华民国光辉四耀之功勋。[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