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载
李定,字资深,扬州人。少受学于王安石。登进士第,为定远尉、秀州判官。熙宁二年,孙觉荐之,召至京师,谒[yè]谏官李常,常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何如?”定曰:“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是事,君勿为此言。”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乃不许。”安石大喜,谓曰:“君且得见,盍为上道之。”立荐对。神宗问青苗事,其对如曩[nǎng]言,于是诸言新法不便者,帝皆不听。命定知谏院,宰相言前无选人除谏官之比,遂拜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知制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封还制书,皆罢去。 御史陈荐疏:“定顷为泾县主簿,闻庶母仇氏死,匿不为服。”诏下江东、淮、浙转运使问状,奏云:“定尝以父年老,求归侍养,不云持所生母服。”定自辩言,实不知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养解官。曾公亮谓定当追行服,安石力主之,改为崇政殿说书。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并论安石,章六七上,安石又白罢两人,定亦不自安,蕲解职,以集贤校理、检正中书吏房、直舍人院同判太常寺。八年,加集贤殿修撰、知明州。 元丰初,召拜宝文阁待制、同知谏院,进知制诰,为御史中丞。劾苏轼《湖州谢上表》,擿其语以为侮慢。因论轼自熙宁以来,作为文章,怨谤君父,交通戚里。逮赴台狱穷治,当会赦,论不已,窜之黄州。方定自鞫[jū]轼狱,势不可回。一日,于崇政殿门外语同列曰:“苏轼乃奇才也。”俱不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