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
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开始正式实施。[1][2]青苗法规定:每年正月和五月,也就是每年青黄不接之际,由朝廷出资借给农民银粮钱谷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利息为两分,借贷期限为半年。[3][1]
青苗法自实施起便饱受争议,宋朝名臣司马光提出青苗法利息过高,不顾百姓实际情况与意愿强行摊派借款,实则是害民之政。[4]欧阳修等人也批评青苗法收取利息,反对国家与民争利的行为。[5]宋人魏泰则肯定青苗法的作用,他表示以前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往往找地主豪强借钱借粮,利息高、负担重。青苗法推行后,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民间高利贷,起到了救民济贫的效果。[6]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支持变法的宋神宗去世后,反对变法的保守派大臣重新掌握朝政,陆续废除王安石新法。青苗法由于朝中掌政大臣见解不一,时行时废。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宋高宗正式下令废除青苗法。[7][8][9]

起源

平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