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吏

清内外各官署吏员总称
书吏,是清代各级衙门中专门从事文档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统称。[1]他们有许多名目,依所在行署高低、性质和所处理文书的具体内容来命名,有京内、京外之别。[2]作为文档人员,书吏总是处在封建政治等级结构的最底层,社会政治地位极其低下。[3]书吏是没有官品的一般职员,却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是国家机器整体链条中的重要环节。[2]
清代文[]主义盛行,内外衙门文书档案工作十分繁忙。为了加速文书的运转,提高统治效率,清王朝允许各级衙门雇佣一定数量的书吏,协助官员处理文档工作。书吏因其服务衙门不同,名称也各有异,但在许多上谕及政府公文中,常常不问服役衙门而统称为书吏、书办或经承。清康熙二年(1663)起,招募书吏成为定制。书吏招募工作手续烦琐,先由本人投书亲供,报明个人及家庭情况,再由同乡书吏出具保结,乡里邻族出具甘结,加以证明,最后经地方官府核实无误,加印具结,咨送到部,经部核审后,对候选者进行考试,择优录用。书吏著役5年为期,期满无过犯者可以参加吏部的考职,考取者一般授予九品以下职衔,由吏部发给考职执照,限一个月内返回原籍,等待[quán]选授官。为了防止吏员的冒滥,清代还规定了各级衙门招募书吏的数额。[1]
书吏管理着与社稷和统治至为重要的档案文件,对政务的执行和封建机器的有效运转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书吏利用本职工作之便,大肆舞文为害,发展到与朝廷“共天下”,成为当时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书吏为害是清代的一个普遍社会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和存在决不是偶然和孤立的,它与封建政治机制及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有着根本的必然联系。[3]清代皇帝把驾驭书吏作为澄清吏治的一大要务,特别是雍正即位后,曾对书吏进行过大规模的整顿活动。但是书吏之害已经根深蒂固,始终未能根除。[4]

简介

他们凭借着对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垄断与控制,大肆营私舞弊,不仅为害百姓,甚至还危害到清代的政治,成为有清一代的一大弊政。书吏为害是历代封建官僚机构的积弊和不治顽疾,书吏之弊害有增无减,贯穿始终,伴随清王朝至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