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护

起缓冲作用的法律程序
破产保护(bankruptcy protection),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2]
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构建科学化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保证。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不是帮助债务人逃债、击垮企业、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法律制度。[3]2021年,人民法院以推进破产案件受理工作为抓手,以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两翼,积极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及破产重整、和解挽救濒危企业的功能,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全面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4]
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债务问题处理的多种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破产法》第十五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并规范了跨境问题的处理方式。美国法院对企业境外债务重组程序的认可与协助,属于在其他司法辖区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的附属程序。根据规定,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不被债权人在美国提起诉讼,从而确保重组方案的可执行性。纽约法院仅对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可在美国获得认可进行审理,并不对重组方案内容进行评述,也不存在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5]
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二是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等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6]

制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