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

企业资不抵债时的破产方式
破产重组(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是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挽救措施。通过破产重组,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必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债务人重整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按计划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1][3]一般的程序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招募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批准后终止重整程序,最后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4][5][6][7]
破产重组起源于美国,在美国1898年的破产法中,规定了“和解协议”。1938年美国国会对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其中包括对和解协议、延期偿还和企业重整等条文的重大修正。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并颁布了破产改革法 ,对破产重组进行了详细规定。1986年,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对破产重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成为中国现行的统一的、全面的、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破产法。[2][8][9][10][11][12]
破产重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往往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面进行处理。企业进行破产重组可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避免了破产带来的社会冲击。但是,破产重组也存在着法律、经济和社会局限性。[13][14][15][16][17][18]

历史沿革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