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清算(Liquidation of bankruptcy)[1]指的是在企业无法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冲击或管理不善所导致的法定破产,而进入的企业资产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4]第二条规定,经过合法申请和审查程序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5]
企业破产清算不仅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环节,也属于法律程序,清算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债务的清偿,并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密切相关。该过程主要与企业经营终止有关的债权人和所有者等相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措施。[5]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将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而后开展清资产、核债、处置、分配等工作。[6]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与冲击,世界首个破产制度是16世纪中期英国颁布的《破产条例》[7],西方破产法兴盛于19世纪,融合、完善于 20 世纪。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背景下,自 2007 年6月1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现了破产法的国际趋同。[2]

历史发展

其他国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