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

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Debt Restructuring)又称债务重整,[1][2]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5]债务重组是从债务人角度出发的概念,如果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它应称为债权重组。为了便于表述,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用“债务重组”概念。[6]
债务重组最早出现在美国。197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PB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成为最早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一项准则。[7]二十世纪末,我国部分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为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1998年财政部第一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补充修订;2006年再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3]
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让步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二是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也没有做出让步,而是双方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让步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债权人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采取强制性措施(如诉讼到法院)追收债务,二是帮助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如改变负债条件,降低负债额度等。[6]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这三种方式的组合。[8]这些债务重组方式都是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协定或者法院裁定达成,与原来约定的偿债方式不同。[9]

背景与历史

197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前身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了 APB意见书第26号(APB26)“债务的提前清偿”,这是最早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一项准则,规定了债务人在到期日前清偿债务时的会计处方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