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果·格劳秀斯

17世纪著名国际法学家
雨果·格劳秀斯,又译为雨果·格老秀斯、雨果·格劳秀士(Hugo Grotius,荷兰语: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出生于荷兰,基督教护教学者,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可以自由航行,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突破了当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1][2]
格劳秀斯出生于八十年战争下的荷兰台夫特,十一岁时以神童之姿进入莱登大学就读,并在十五岁(1598年)取得博士学位,十六岁(1599年)获得荷兰律师资格,并出版第一本学术专著,其中深入探讨新柏拉图主义作家乌尔提亚努斯·卡佩拉的思想,三十岁(1613年)就任为鹿特丹的行政首长,1618年7月被捕入狱,1621年3月22日在妻子救援下躲在一只书箱中逃至巴黎。1625年,雨果·格劳秀斯大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于巴黎出版。1645年8月28日,雨果·格劳秀斯于德国北部的罗斯托克去世。[1]

个人经历

雨果·格劳秀斯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出生名门,父亲是有名的律师,曾任莱顿市的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格劳秀斯自小就有“荷兰神童”的美称。1594年,11岁的格劳秀斯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受到意大利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斯卡利杰的教诲,并被认为是其两个最优秀的学生之一。格劳秀斯在莱顿大学主修哲学和古典语言学,但他的兴趣却十分广泛,在大学学习时就翻译出版了荷兰大数学家西蒙·斯蒂文的《静力学》和《流体静力学》以及古希腊诗人阿拉托斯撰写的天文学著作《物象》。1597年,14岁的格劳秀斯通过了哲学论文答辩,从莱顿大学毕业。1598年3月,15岁的格劳秀斯陪同荷兰著名政治家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出使法国。在巴黎,格劳秀斯不仅表现得思维敏捷、能言善辩,而且精明强干、伶俐可爱,深受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钟爱。在完成外交使命后,格劳秀斯遂进入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并在同年年底通过了罗马法的论文答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对此,法国国王亨利四世惊叹不已,连声称赞:“荷兰之奇迹在此”!且授予格劳秀斯一枚铸有自己头像的大金质勋章。1598年,格劳秀斯在法国发表了《司祭长》一文,以评论当时的荷兰政局,表现出他对政治的兴趣。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以后又进入政界,历任荷兰军事统帅奥伦治亲王莫里斯的法律顾问,荷兰省总检察长、政府财务审计官、鹿特丹市市长、荷兰省和荷兰联省共和国议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