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总称
罗马法是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前5世纪)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252页),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具有重大影响。[1]
罗马法明确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其相互间有关亲权、财产权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罗马法与罗马民法实际上成了同义词。后代列入诉讼法领域的有关诉讼权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罗马法上也被列入民法范围。罗马民法分“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前一部分主要规定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后一部分规定各种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作为权利能力骨干的,首先是自由权。奴隶被认为是“物”,没有自由权,也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奴隶被奴隶主奴役、虐待以至杀害,视为当然;被别人打伤时,只能由奴隶主以财产受到损失为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其损失。到查士丁尼时代,也只是对杀害奴隶略加限制,对被解放的奴隶给以较宽待遇,始终不承认奴隶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1]
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因此,它对资本主义民法领域具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其影响更加显著。[1]

产生背景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 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