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系

法系
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民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罗马法系历史悠久,经历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它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在罗马法衰落的年代里又受到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17世纪至20世纪,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罗马法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罗马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罗马法系的开端。19世纪欧洲大陆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均仿效《法国民法典》进行法典编[zuǎn],罗马法系初具规模。20世纪以来,罗马法系的影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是西方世界影响最大、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两大法系之一。[1][2]
属于罗马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指法国联邦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等。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其他地区,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还包括日本泰国、士耳其、埃塞俄比亚、中国等国。罗马法系内部各国法律虽有一些差异,但在罗马法系地区内有共同的传统和原则。[1][3]

主要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成文法为法的主要形式,是本国法律的基础,判例在这些国家一般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仅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参考。此外,罗马法系国家在法律分类、部门法的划分、诉讼程序和法律术语等方面也有不同于英美法系的特点。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起源,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小,法律多以判例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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