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其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占有了货物,方能对该货物享有实际的物权。[1]
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人的范围具有不特定性,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权利人物权的义务。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其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1]

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