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议定书

日内瓦议定书
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3A(XXIV)号决议,确认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一切化学武器,不论是作用于人或动物、植物的。

正文

即《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25年6月17日国际联盟日内瓦召开的“管制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国际贸易会议”上通过,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37个国家签署。1928年2月8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至1984年12月31日,批准或加入的共108个国家和地区。议定书宣布: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以及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各缔约国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编[zuǎn]了这一惯例,强调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禁止使用产生不必要痛苦(指超过使战斗员丧失战斗力、造成极度痛苦甚至死亡)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军大量使用有毒武器并研制和使用细菌武器,使英法军队遭受严重伤亡。作为报复,法军和英军也先后使用了有毒武器。《日内瓦议定书》根据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禁止有毒武器的惯例和条约加以具体化和引申,把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作为国际法所公认的准则确定下来。但是某些国家在战争中屡次违反这一准则。日本侵略中国时曾建立细菌部队,建造细菌工厂,并以中国平民和战俘进行细菌试验;美国朝鲜战争期间使用过细菌武器和毒气;20世纪50年代初英军在马来亚作战时、60年代美军在越南作战时,均使用了毁坏森林和农作物的毒性武器。因而,这一以人道主义为基点的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是充满斗争的。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主张议定书不包括所谓“非致命”的毒气,如催泪气和落叶剂等。1971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声明,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8月7日加入的《日内瓦议定书》,并指出:“该议定书是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巩固,并且是符合于人道主义原则的”,中国将在“互相遵守的原则下,予以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