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1972年达成的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1]
公约第十二条确立了公约审议机制,旨在系统性评估与公约相关的新科技发展对公约造成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生物科技发展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降低误用、谬用风险。中方支持在公约框架下建立科学咨询委员会。相关机制应由缔约国主导,充分体现地域平衡与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保持专业性和独立性,并坚持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3]

发展历史

1972年4月10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分别在华盛顿伦敦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截止到2009年12月,已有163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5年举行一次,公约签字国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就该公约举行过六次审议会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