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3]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6]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7]通俗而言,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8]
诉讼时效最早起源于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法,其后被世界各国民法所沿袭,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采用。[9][10]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消灭时效”。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中断、中止、延长等情况作了规定,正式确立了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规范内容较《民法通则》变化较大,但仍无法涵盖中国民法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制度。[10][11]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作进一步规定。[5]诉讼时效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须经过一定的期间,二是须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主要分为三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中一般为3年,最长为20年。学理上认为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12]诉讼时效应当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通常不适用。[13]
诉讼时效的制定有利于稳定财产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等。[14]

定义阐释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12]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