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取得时效”的对称。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依法将丧失实体权利的制度。成立消灭时效的条件有二:(1)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2)该事实状态持续而不间断地经过法定期间。消灭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其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但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人身权及与身份密不可分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与物权的支配权共存始终的某些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的产生晚于取得时效制度;法制史上认为,消灭时效至罗马法大法官法时期才得以确立。东罗马帝国时期得到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属于消灭时效。

涵义

消灭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时效制度。主要适用债权的请求权。

历史

消灭时效,来源于德国日本台湾等民法典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