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汉字

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公布的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1][2]规范汉字是国家的通用文字,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3]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该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4]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标准。[5]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准;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定的新字形为准。[1][2]繁体字和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和生造字均属于不规范汉字,[6]例如《简化字总表》所收对照的繁体字法即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翻印出版古籍、文物古迹、书法艺术作品除外。[2]

释义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不规范字主要指:繁体字与异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