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1]法学主要包含两个方面涵义:一方面是对社会中既存和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规范进而形成法律。前者是法学的研究基础,是一种价值判断;后者是法学研究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法学认知结果的具体体现之一。[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法学的昌盛是以罗马法时期为标志,在罗马法时期,《学说汇纂》第一卷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认知,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与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一起成为西方近代的社会建制和精神素质的直接源头。在启蒙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深信法学是一门科学,为了增进其逻辑性与可验证性,他们尝试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和解释法学,将人文主义和数学逻辑方法相结合,将数学逻辑运用到法学之中。[2]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3]“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