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

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
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罪已经从中国刑法中删除,其中部分原构成反革命罪的行为被分列为叛国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反革命一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个罪名,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1][2]

来源

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这个法律在打击当时猖狂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革命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同反革命罪作斗争,1934年就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在总结镇压反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 1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一规定指明了中国刑法上反革命罪的实质,划清了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