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惩治反革命分子的法规。1934年4月8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共41条。它规定,凡图谋推翻或者破坏苏维埃政权及工农民主革命战果,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豪绅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以反革命罪论处。

正文

列举了各种反革命罪行的具体要件,规定了处罚的种类,以及适用本法的一些原则,如适用范围、从重或加重与减免的条件和类推等。凡犯本条例所列举各罪者,不论是中国人外国人,不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或在领土外,均适用本条例以惩治之。第二条 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注)本条例所称为对于苏维埃或在苏维埃境内的反革命犯罪,包括对于革命委员会或在革命委员会管理之下的一切反革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