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纲五常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三纲五常,简称“纲常”,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为臣、子、妻应该服从于君、父、夫;“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是由天决定的,用以保障实行“三纲”。西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首先提出“三纲”“五常”的说法,但最早将“三纲五常”连称则见于东汉马融所说。[1][2]
“三纲五常”正式倡于两汉,渊源则可溯至先秦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韩非子提出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孟子提出仁、义、礼、智四德;西汉贾谊提出“人有仁、义、礼、智、信之行”。至董仲舒始对“仁、义、礼、智、信”冠以“五常”之名,并作了详尽的界说。“三纲”观念亦由董仲舒首先使用,他把韩非的“三事”概括成“王道之三纲”,规定“君为阳、臣为阴, 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以“阳贵阴贱,天之制”来论证臣、子、妻只能依附君、父、夫而行动。此后,《白虎通》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及至宋代,理学家对此作了形而上的论证,如理学家朱熹将“三纲五常”纳入“天理”的范畴,赋予“三纲五常”以超时空的道德绝对主义的性质。宋元明以后,“三纲五常”经过理学家们的倡导,逐渐成为主导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核心价值体系。及至近代,思想家率以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去批判“三纲五常”,如陈独秀指出儒者三纲之说使人成为他人的“附属品”,毫无独立自主之人格,并望以“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去替代“儒者 三纲之说。[1][3]
“三纲五常”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政治伦理准则,也是宗法制封建等级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三纲五常”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是人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总道德纲领和价值准则,形成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此外,其还论证了封建统治的神权、皇权、族权、夫权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使儒家伦理思想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家庭道德走向社会伦理。[4]作为封建社会道德准则的三纲五常,对封建时代的传统社会和专制政治起到了稳定的作用,但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和衰败,三纲五常逐渐僵化,其束缚人们思想和行动的精神枷锁的负面作用更加突出。[5]

原文出处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阴阳有别,故君臣、父子、夫妇便有差等,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主动、后顺从。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于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第五十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