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

性交以外的淫秽性下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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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3],俗称“性骚扰”[2],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4]
猥亵包含两个层面,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2]。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5]。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当众手淫、兽奸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等行为[4]
为惩罚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4]

界定

目前法律没有对猥亵下明确的定义,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4],通常认为,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抠摸、搂抱、吸吮等淫秽行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