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法律专业术语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历史版本
编辑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
性交
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1]
[2]
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