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

1959年通过的关于南极问题的国际条约
《南极条约》是在南极领土争端激烈的国际背景下由美国提出的关于南极问题的国际条约。20世纪初期,随着南极开发进程的加快,多国为争取自身利益而掀起领土主权争端,幸而国际地球物理年的开展为《南极条约》的成功签署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1958年6月,和南极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国家举行了预备会议,讨论签署一项各方都能接受的关于南极问题的长期协定。经过激烈讨论,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苏联12个国家1959年12月1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并于1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2][1][3][4]随着国际民主化的发展,《南极条约》由最初的孤立主义逐渐朝着多边主义转变,又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性主导机制的趋势。[2][1]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并于1985年10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5]截至2024年,该条约已获得56个缔约方签署。[6]
《南极条约》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涉及非军事化原则、南极科学研究和平开展等方面。[2][1]
自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在《南极条约》的基础上,各方又形成了南极条约体系,为南极政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2][1]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洲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消解了由南极领土主权造成的摩擦和冲突,还通过规定限制各国在南极的活动,从而在保护南极环境的同时促进人类科学事业的发展。[7]《南极条约》的主要设计者劳伦斯·高德曾评价“《南极条约》足以与《大宪章》等人类追求启蒙和秩序的任何其他里程碑相媲美”。[8]

国际背景

南极地区指南极圈(66°34’S)以南的区域,由南极洲南大洋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南极洲包括南极大陆及其周边的岛屿。南极洲总面积约为1400万平方公里,其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每年的平均气温为-25℃,是世界上最为寒冷的地区。尽管南极地理环境恶劣,但其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和铁、铜等矿产资源,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探索价值。同时,南极洲周围的南大洋也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如海藻、珊瑚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