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
胡惟庸案,发生在明代洪武年间,为加强君权而杀戮功臣的事件,是明初四大案之一,与蓝玉案并称“胡蓝党案”。[1]
明初明承元制,中央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中书省在国家政务中担任着中枢的角色,同时作为中书省长官的丞相对政务有专决大权。[2]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改行察举制,又使得胡惟庸在任期内遍植朋党,同时不遗余力地打击异己,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政治势力,由此相权与君权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2][3][4]尽管采取举措削弱中书省及丞相的权力,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改观的情况下,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朱元璋借“阻贡”事件,先后诛杀了汪广洋、胡惟庸[5],罢左右丞相,废除中书省[6],此后在洪武十三(公元1379年)至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期间,又以胡惟庸“通倭”“通虏”,兴胡党大狱,共计两位公爵、20位侯爵被杀,遭到株连者达三万余人。[2][6][7]
除掉胡惟庸后,朱元璋罢左右丞相,废中书省,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从而结束了中国的丞相制度,集军政大权于一身,[6]后设殿阁大学士供皇帝作为顾问,但不得处置军政要务,至朱棣时正式创立内阁制度,以翰林院讲读编修官充任内阁成员,入直文渊阁,预机务,参决政事。[8]

时代背景

明承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