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英语:European Union law)是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平行执行的独立法律系统,是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运作的规则体系。欧盟法律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系统有直接效力,在很多领域高于国内法,特别是单一市场所涵盖的领域(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方面)。根据欧洲法院的确认,欧盟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构成国际法中一个全新法律秩序的联合体。欧盟法律有时候被归类为超国家法,目前在27个成员国中大约有5亿欧盟公民受欧盟法律支配,这使其称为世界上适用最广泛的现代法律系统之一。欧盟法律的基础是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这两项条约得到了28个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新成员国如果同意遵照执行欧盟组织的规则,可以申请加入欧盟;现有成员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宪法要求”退出欧盟。人们有权通过欧洲议会及其国家政府参与欧盟的立法。

历史发展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范·根德·鲁斯(Van Gend en Loos)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这四个自由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