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英文版欧盟条约里正式名称:Court of Justice。一般为了辨识,会加个官方所无的形容词: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根据欧盟法律为欧洲联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审上诉,以及特殊案件的一审。作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负有解释欧盟法律和确保其在各欧盟会员国间能被平等适用的任务。
1952年,欧洲法院于卢森堡市设立,其法官由各个欧盟会员国所推派的法官组成(现有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审官),通常一个案件的审理,可能由3个、5个或15个法官加以审理。
2018年12月10日,欧洲法院裁定英国可以单方面撤回其递交给欧盟的“脱欧”请求。

工作范围

“欧盟法院应当审查由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审查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于他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欧洲联盟条约第2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