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政府原组成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曾为江西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8年,根据《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1]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