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曾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4年3月,四川省政府机构改革中,为更好整合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责、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畜牧食品局的行政管理职责、省水利厅水产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