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于廷

明末东林党人士
陈于廷(1566年-1635年),字孟谔,号中湛,又号湛如,又号定轩,明朝常州府宜兴人。1595年(万历二十三年)进士,历任光山、唐山、秀水三县知县,曾任御史。陈于廷曾力辩汪若霖,劾中官潘相谋督湖口税事,谓其虐民。泰昌时期,担任吏部左侍郎,因与魏忠贤发生矛盾,与杨涟等同被削职归乡。崇祯初期,陈于廷与首辅周延儒同乡,但无所附丽,与温体仁亦不合。因援引不当帝意,被削籍归乡,后去世,谥端毅。陈于廷有《定轩存稿》一书。

生平

见《明史》卷二百五十四,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陈于廷(明),字孟谔,宜兴人。万历二十三年进士。历知光山、唐山、秀水三县,征授御史。甫拜命,即论救给事中汪若霖,诋大学士朱赓甚力,坐夺俸一年。顷之,劾职方郎中申用懋、赵拱极、黄克谦为宰相私人,不宜处要地,又劾赓及王锡爵当斥。已,言谕德顾天[zhǎn]素干清议,不宜久玷词林。语皆峻切。视[cuó]河东,劾税使张忠挠盐政。正阳门灾,极陈时政阙失。父丧归。服除,起按江西。时税务已属有司,而中官潘相欲亲督湖口税,于廷劾其背旨虐民。淮府庶子常洪作奸,论置之法。改按山东
光宗立,[zhuó]太仆少卿,徙太常。议“红丸”事,极言崔文升李可灼当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