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
始于隋唐的五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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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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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
隋唐
以来
五刑
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
刑罚
,杖作为刑种始自
东汉
。
南朝梁武帝
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
中衣
(内衣),直接用
毛竹
、木板打臀部。
北齐
北周
,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杖刑解释
基本解释
: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
五刑
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
[1]
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