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是指中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五刑为正刑或主刑,“五刑”之外的则为闰刑或从刑。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fèi]、宫、大辟。汉代经过刑制改革,肉刑逐渐废除。以后随着流放刑罚的不断发展,其地位不断提升,至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种体系稳定下来,一直延续到清末,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2]

概念释义

“五”是满掌之数,古人以“五”为数概括主要的刑罚,也包含完备之意。“五刑”究竟源于何时,众说纷纭。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就开始有了刑罚。《国语·鲁语下》有“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的记载。《尚书》中夏书《甘誓》,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故“天用剿绝其命”。《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说明禹时已开始大量运用刑罚手段。商代的刑罚记载略详于夏代,从古代文献、甲骨卜辞青铜铭文的记载来看,已有[qíng]、劓、[yuè][hǎi]、脯、焚、[]、剔、炮烙、剖心等刑罚。商代是否存在一个文献所记载的“五刑”体系,学界仍有争议。然而,古代刑罚体系的五刑化显然受到了五行学说的影响当属无疑。

五刑与五行

远古时期,出于解释自然的需要,逐渐产生了原始的五行学说。五行是华夏先民宇宙观、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朴素的辩证法思想,简单明了地解释事物之间互相联系、互相转化、相生相克的关系。随着夏代王权国家的形成,五行学说开始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统治思想之中,逐渐形成了“五行生万物”的思想。《史记·五帝本纪》指出:“天有五行,水火金木土,分时化育,以成万物,其神谓之五帝。”《尚书》中也有五典、五端、五礼、五教、五罚、五过等,后世更有五谷、五美、五帝、五霸、五祀等说法,不胜枚举。古人也开始用五行学说来解释治乱伐罪,如《尚书·大禹谟》中就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的表述,《皋陶谟》中也有关于五刑、五教的记载。《尚书·吕刑》更明确提出了五刑的概念,指出:“五刑不简,正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