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

明大诰
[gào]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1]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使用过的法外酷刑。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还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特点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yuè]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②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③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④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