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
《大明律》全名《大明律集解附例》,系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敕令李善长刘惟谦等撰修的一部明代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2][3][4][5]
明代治修《大明律》,最早始于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次年与《大明令》一道刊布天下,嗣后《大明律》几经改定重刊,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终勘定,附以《钦定律[gào]》一百四十七条同步颁行。由此遂成明代永制,在明朝从未更改。[3][4]《大明律》系以《唐律》为蓝本撰修而来,卷[zhì]一如《唐律》,通篇囊括《名例律》四十七条、《吏律》三十三条、《户律》九十五条、《礼律》二十六条、《兵律》七十五条、《刑律》一百七十一条、《工律》十三条,通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2][3][4]弘治十三年(1500年),明廷颁《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随同《大明律》一并施行,二者后于万历十三年合编刊刻,史称《大明律附例》。[4][6][7][2]
作为一部明初官修基本法典,《大明律》承袭汉唐《九章》《唐律》等法典礼法仪志的同时,融汇贯穿了朱元璋“立国之初,先正纲纪”“刑乱国,用重典”“明礼导民,明刑弼教[a]”“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治世思想,体例与内容都比前代法律有所创新和发展。[9][3][4][10]《大明律》以“六部”分律,使得古来律式为之一变。同时一改元代“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恢复早前历代王朝所推崇的礼制教化、纲常治世。在定罪量刑方面,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2][11]《大明律》律例合编并用的做法,也使得明代统治集团实现了基本法典的长期稳定与治国实践的与时俱进,被清代编修的《大清律例》沿袭承用,并对日本朝鲜等国家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4][12][13][14]

撰修背景

至正十六年(1356年),朱元璋自立称吴国公,便在江南提出要“革除弊政、申明法纪”。[15][16]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在应天(今南京)改称吴王,总结元朝衰亡、农民起义的教训时指出:“元朝暗弱,威福下移,以至于大乱”,而“今元政弛极,豪杰蜂起,皆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 ,[10]认为元朝统治者和各起义豪强均不注重发挥法制的作用,以致于在军事和政治斗争中纷纷败北;同时也因元末各地揭竿而起的农民大起义,使得已有的封建统治藩篱皆被冲破,社会秩序陷入紊乱境地。[2][17][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