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法

平准法
平准法是两汉政府通过官营商业收售物资以平抑市场商品价格的一种经济措施,与均输法紧密联系。平准思想始于范蠡,《管子》中亦有“准平”之词。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范蠡和《管子》的平准思想,于元狩元年(前110年)全国普遍推行均输法的同时,实行平准。此外,平准法在宋朝王安石变法时的市易法中也有所体现,其功能与汉代的平准法类似。

历史

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盐铁之议,贤良文学即据此攻击平准法,但平准并未废罢。王莽实行的五均是在平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控制。东汉时,大司农属下仍设平准令,但其职责只是“掌知物价”,不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灵帝熹平四年(175年),改平准为中准,转属内署,直到汉末。

实施措施

平准法具体实施的方法是,在京师长安设置名为“平准”的机构。由大农属下的平准令掌管。大农诸官所掌握的物资,包括均输贡物所剩余的物品,以及工官制作器物中用作商品的部分,基本上集中到这里。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平准就以低价抛售,价格下落,则由平准收购,使物价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