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1882年清朝与朝鲜签订的条约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是1882年10月中国清朝朝鲜王朝在中国天津签订的一项通商条约,是宗主国对属国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共计八条,主要内容为中朝开放海禁,允许边民在鸭绿江两岸的栅门、义州图们江两岸的春、会宁自由贸易,两国互相派员驻通商口岸,中国在朝鲜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等特权。这个条约使中国和朝鲜建立了全面通商关系,也使两国间的宗藩关系迈向实质化,大大加强了清政府对朝鲜的宗主权,同时,中国利用该条约在对朝贸易上获得大量特权,展开了同日本在朝鲜的经济竞争。1894年条约作废。

历史背景

朝鲜王朝自1392年建立以来,就奉行事大主义,与中国封建王朝(明朝清朝)保持宗藩关系。1636年丙子胡乱以后,朝鲜成为清朝的属国。朝鲜奉大清正朔,定期朝贡,并于节庆时遣使朝贺,朝鲜国王、王妃、世子必须经清廷册封,但清廷并无在朝鲜的常驻机构,且绝少干涉朝鲜内政。就两国贸易而言,以朝贡贸易为主要形式,同时允许使团在向皇帝朝贡时带私货在京师会同馆及凤凰城栅门(边门)两处进行交易。两国边民则定期在官方规定的地点进行互市,除此之外严禁人民私自交易。海上也没有往来,禁止渔民互采。因此宗藩关系下的中朝经贸往来非常有限,这也是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形势发生剧烈变化,西方条约体系开始冲击中朝传统关系,这种宗藩关系下的贸易显然远远适应不了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矛盾在日本强迫朝鲜签订《江华条约》后暴露无遗,日本利用这个条约赋予的特权在朝鲜大肆展开商品倾销,1881年日本对朝商品输出占了朝鲜商品输入约90%。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固守旧体制的中朝贸易日益衰落,在这种情况下,中朝双方均认为必须采取措施,调整中朝关系以适应朝鲜开港后的需要。

签订过程

朝鲜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