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修正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1]

法律简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称: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份。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提请法庭就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一系列法庭裁决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诸如政治言论、匿名言论、政治献金、色情和校园言论等。但与此同时,有关“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明确。同时美国最高法院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惯例,将毁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方。但是,商业言论并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