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
美国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第1至第10条修正案。是关于人权的补充条款,于1791年12月经9个州批准,公布施行。[1]
美国《权利法案》首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此前,许多州的《权利法案》已为这种宪法保护提供了依据,宣称“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的坚固堡垒之一;除非在专制暴君的政府统治下,否则这种自由永远不会受到限制”。正因为此规定对美国后续的新闻自由(本质上是美国人民的政治自由)产生了深远影响,所以在学术界它被称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法案确定了一系列个人的自由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与请愿自由等。至此,新闻出版自由作为宪法的重要补充,在书面上得到了确立,并直接受到宪法的保护。[2]

背景

费城会议

美国宪法制订并生效前,北美的13个殖民地按第二届大陆会议上提出,1781年批准的邦联条例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但是这个根据邦联条例运作的中央政府权力太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调节各州间产生的各种冲突。费城会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意图纠正早在美国独立战争获得胜利前就已经明显存在的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