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省

中华民国时期的旧省名
兴安省是中华民国时期的一个旧省名,位于东北地区,面积约264000平方公里,人口1947年调查为32万7563人。该省北与俄罗斯,西与蒙古地方,南与辽北省,东与黑龙江省嫩江省相邻。境内主要有嫩江额尔古纳河克鲁伦河等河流和呼伦湖、贝尔湖等湖泊。大兴安岭横穿中部,东部为东北平原、西部为蒙古高原的延伸。兴安省是中华民国在抗战胜利后设的东北九省的其中一省,简称兴。该省疆域大约等于今日的呼伦贝尔市全境及兴安盟部分。国民政府宣布设立之初,该地区实际由东蒙自治政府统辖,但由于国民政府拒不承认东蒙自治政府,中共于1946年5月28日撤消东蒙自治政府,建立兴安省人民政府,由东北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双重领导。后中共方面裁撤兴安省,所属地域并入新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而国民政府方面一直沿用兴安省的区划。1948年辽沈战役后,在沈阳的兴安省政府办事处自然溃散。兴安省另有越南同名省份。[1]

中国行政区划

简介

兴安省中华民国在抗战胜利后设的东北九省的其中一省,简称
省名由来:兴安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