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Territorial sea),指沿海国家在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国家主权下一定宽度的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国家主权下一定宽度的海域。[1]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的限度内划定了领海,但也有极少数国家划定了较窄的领海宽度。[9][10]
关于海洋的归属争议起源已久,国际海洋法也大致历经了古代海洋法、近代海洋法和现代海洋法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古代海洋法起源于古罗马,古罗马法中的《查士丁尼法典》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海洋的法律地位。近代以来,海洋法逐渐产生了“领海”和“毗连区”的概念,但各国宣称的领海和毗连区界限和宽度并不统一。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在此时期,国际社会出现了混用的海洋法术语,为解决这一问题,1930年国际联盟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统一了领海的定义。1958年、1960年联合国召开的两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但会议对领海宽度问题都没有讨论出结果。1973年12月,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会议历时9年,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反复修订,于1982年在牙买加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截至2020年9月,公约共有168个缔约国。[3][11]
领海划分的基础为领海基线。领海基线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以最低低潮线为基准的正常基线、在大陆岸线和沿海外岛屿上选定适当的点作为基点的直线基线和同时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作为领海基线混合基线。基于领海基线,对领海界限的划定方法有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平行线法等划定方法。[1]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领海拥有主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不仅延伸到海面,而且延伸到海床和底土以及垂直延伸到空域。[1]各国对于本国领海的主张并不相同,有时会出现严重的国际争端,[12][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促使各国积极通过外交谈判、国际仲裁和司法途径等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建立更多的国际合作。[14][15][16]

概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