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条约契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通过并开放签署,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作为海洋领域的一部国际条约,《公约》的通过是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11个会期、15次会议,才达成的重大成果。其包括17个部分、320个条款、9个附件,以及2个执行协定,被国际社会广泛称为“海洋宪章”(Constitution for the Oceans)。公约内容涉及到海洋的多个方面,几乎包括了全部海洋法问题,是条文最长、 内容最广泛的国际条约之一。[1][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追溯至1967年11月1日,当时马耳他大使Arvid Pardo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并呼吁建立“一个关于明确界定的国家管辖权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的有效的国际机制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土、海洋权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公约虽然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但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和例如南海争议等问题。[5][6][7]
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截至2020年9月,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68个缔约国[9]

历史背景